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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二十八——企业应当建立的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7 00:18:00

进口商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如果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将有可能面临下列处罚:
      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