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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二十六——企业应当建立的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之生产企业产品检验制度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7 00:01:00

生产企业产品检验制度

      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相关产品,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企业未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将有可能面临下列处罚:
      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