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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二十四——企业应当建立的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6 16:06:00

生产企业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企业未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将有可能面临下列处罚:
     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