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要闻动态
建康纪事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6 15:54:00
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