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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康纪事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6 14:45:00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
本法第第七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