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要闻动态
建康纪事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6 14:27:00
进出口企业信誉记录制度
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本条同时要求,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