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十三——国家建立的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之保健食品严格监管制度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食品保健食品安全 > 律师视点 > 正文

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十三——国家建立的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之保健食品严格监管制度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6 03:29:00

保健食品严格监管制度

    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里的“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就是指保健品,或称为保健食品。由此可见,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也受本法的调整。
    所谓“保健食品”,依据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的、目前尚未废止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由本法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力度,且要将原作为部门规章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提升为行政法规。笔者认为,本法的这一授权实属必要,事实上,目前市场上的保健食品依然鱼龙混杂,且夸大宣传情形比比皆是。由近几年国家工商总局查处的典型违法广告来看,保健食品的违法广告居多。
    保健食品监管的重点仍然应当是其标签、说明书以及广告。本法明确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