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
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一、允许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条件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二、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一)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
按照2005年7月9日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二)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程序
依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该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取得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三、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要求
另外,本法第四十四条特别指出,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