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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康纪事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6 02:31:00
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农业投入品”是指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 本条第一款要求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