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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九——良好生产规范(GMP)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6 02:20:00

良好生产规范(GMP)

    本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良好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是美国首创的一种保障产品质量的管理方法。
    1963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制定了药品GMP,并于1964年开始实施。196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要求各会员国家政府制定实施药品GMP制度,以保证药品质量。同年,美国公布了《食品制造、加工、包装储存的现行良好操作规范》,简称FGMP(GMP)基本法。FDA于1969年制定的《食品良好生产工艺通则》(CGMP),为所有企业共同遵守的法规。1996年版的美国CGMP(近代食品制造、包装和储存)第110节内容包括:定义、现行良好生产规范、人员、广房及地面、卫生操作、卫生设施和设备维修、生产过程及控制、仓库与运销、食品中天然的或不可避免的危害控制等。
    因此,美国是最早将GMP用于食品工业生产的国家,美国在食品GMP的执行和实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自美国实施GMP以来,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采用了GMP质量管理体系,如日本、加拿大、新加坡、德国、澳大利亚、中国台湾等积极推行食品GMP质量管理体系,并建立了有关法律法规。
    日本受美国药品和食品GMP实施的影响,厚生省、农林水产省、日本食品卫生协会等先后分别制定了种类食品产品的《食品制造流通基准》、《卫生规范》、《卫生管理要领》等。
    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GB /T XXXX—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企业应按照食品法规规定和相应卫生规范要求建立并实施企业的GMP。由于这一标准尚在征求意见阶段,并未正式实施,因此本法对实施企业的GMP并未作出强制要求,而是鼓励企业实施并达标。不过可以预见的是,食品生产企业强制实施GMP应是为时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