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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七——国家建立的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5 15:45:00

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制度

    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一、许可类型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二、申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由此,申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例外情形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