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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六——国家建立的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5 15:27:00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一、风险评估的对象
    风险评估的对象是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可能存在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
    二、风险评估的组织机构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并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三、风险评估结果的作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四、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及公布
    同时,本法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