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二、国家卫生部:依照本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照本法对食品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本法对食品流通实施监督管理。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法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