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三——本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的范围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食品保健食品安全 > 律师视点 > 正文

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三——本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的范围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5 09:46:00

    根据本法第2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下列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包括食品的生产和加工
    二、食品经营:包括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包括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七、制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