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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二——“食品安全”的概念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5 03:31:00

    依据本法第99条之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有毒有害的食品对机体造成的“危害”,是指食品的有毒有害成分进入机体后,与机体组织发生生物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引起正常生理机能的破坏,造成机体暂时的或永久的病理状态,严重者引起机体死亡。
    “急性危害”是由食品中毒性成分于短时间内进入机体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