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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一——“食品”的涵义及范围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5 02:36:00

    按照本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指的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同时,本法第51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里的“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就是指保健品,或称为保健食品。
    由此可见,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也受本法的调整。依据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所谓“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另外,本法第101条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
    因此,下列各类物品均为《食品安全法》所指的食品,其食品安全管理均受本法的调整:
    1、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原料;
    2、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
    3、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其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
    4、保健食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乳品;
    6、转基因食品;
    7、酒类;
    8、食盐。
    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即为药品,其不属于食品。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