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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受到的处理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04-20 16:00:00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审批部门将不予受理或者不批准发布该保健食品广告,并给予警告。

但由于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申请不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应当不会受到“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即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发布该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理。 

 

附《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