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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状告乐天公司利用牙防组欺诈获赔偿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7-01-04 16:00:00

来源:新华网


    因为对“全国牙防组”的认证资质表示怀疑,法学博士李刚买了一瓶经“全国牙防组”认证的“乐天木糖醇”后,将生产商乐天公司等单位诉至法院。

    2006年12月29日上午,朝阳法院引用消法中关于“消费欺诈”的有关条款,判决乐天公司及销售超市赔偿李刚8.9元。

    去年9月16日,李刚到某超市花8.9元购买了一瓶“乐天木糖醇”。瓶子的外包装上,印有“全国牙防组认证”的标志及相关文字。

    李刚认为,“全国牙防组”不具有认证资质,属非法认证。为此,李刚将生产“乐天木糖醇”的乐天公司、主管“全国牙防组”的卫生部及超市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消法作出双倍赔偿。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以“全国牙防组”与李刚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由,将李刚起诉卫生部的部分,先行裁定驳回起诉。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规范认证认可活动的行政法规,于2003年就开始实施。而乐天公司于2004年仍接受“全国牙防组”的非法认证,直至李刚2005年购买“乐天木糖醇”时仍在产品中使用该标志,致使普通消费者易基于对“全国牙防组认证”的信赖,而产生误解。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李刚的索赔要求符合消法规定。但由于涉案的口香糖已被李刚吃掉,故法院最终判决乐天公司及超市应赔偿李刚8.9元。

    案件审理期间,朝阳法院曾向国家认监委和卫生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国家认监委根据有关条例规定,对全国牙防组对外开展的认证活动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全国牙防组作出处罚。

    法院还建议卫生部对全国牙防组这一作为卫生部下属的非法人专家咨询性组织,在不具备认证权力的前提下,擅自收取费用接受认证委托,损害了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威和形象的行为展开调查并依法处理。(记者 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