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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药品的功能疗效时,不得出现哪些情形?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04-20 09:38:00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四)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五)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六)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七)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八)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