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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康纪事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04-20 08:35:00
1、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
2、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3、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4、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5、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