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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法添加药品酚酞、氟西汀违法行为定性的复函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14-05-22 10:41:00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法添加药品酚酞、氟西汀违法行为定性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35号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法添加药品酚酞、氟西汀违法行为定性的请示》(冀食药监〔2014〕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不仅限于《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物质,酚酞、氟西汀也属于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