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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药监局联合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12-05-29 10:4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2年 第10号

      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