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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康纪事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12-05-29 10:4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 告
2012年 第10号
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