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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以牛蒡为原料生产加工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10-03-24 10:28:00

关于以牛蒡为原料生产加工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
质检办食监函〔2010〕253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以牛蒡为原料生产加工产品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食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明确牛蒡子、牛蒡根属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如企业要将上述物质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性评估,由卫生部依法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予公告。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