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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体外诊断试剂重新注册有关问题发布公告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07-01 16:00:00

  为了解决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相关品种过渡问题,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公告,指出:2002年、2003年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且属于《办法》管理范围,需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进行质量体系考核的体外诊断试剂品种,在2008年12月31日前,均可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注册。


【相关链接】 

关于体外诊断试剂重新注册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SF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