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
近年来,贵办在组织抽取医疗事故(损害)鉴定专家组时,对于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未依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而是仅由某一方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贵办的做法不仅明显程序违法,而且直接影响到专家鉴定组的人员数量及学科组成,并继而与最终的鉴定结论(意见)直接相关。
故本所特致函贵办,请贵办尽速纠正自身以及其他部分市级医学会医鉴办同样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委托方因此理由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件,依法重新组织鉴定。
请贵办收到本函后仍置之不理,本所将继续依法进行申诉、举报。
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