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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康纪事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11-07-10 09:15:00
患者在医院死亡后,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死亡原因不明确,或者医患双方对于医方确定的死亡原因有异议,医方应当告知死者家属可以进行尸体解剖查明原因,死者家属也应当接受医方的建议,同意进行尸体解剖,这对于查明死亡原因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进行尸体解剖的决定权在死者家属,而非医方。
本所医疗损害赔偿专业律师可接受家属委托,代为观察尸体解剖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