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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11-03-09 05:55:00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