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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市出台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十不准”规定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6-11-25 16:00:00

山西太原市出台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十不准”规定 


    新华社太原11月18日电(记者 刘翔霄)记者从太原市卫生局了解到,太原市近日出台《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十不准”规定》,对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介绍,“十不准”包括:不准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准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准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不准执业医师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不准使用低年资(3年以下临床工作经验)执业医师从事急诊工作以及进修医师和实习医师单独值急诊班;不准执业助理医师、实习医师独立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乡镇卫生院的执业助理医师除外);不准未办理外出会诊手续的执业医师私自进行会诊、手术;不准执业医师未经亲自诊查病人,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不准在未征得患者(家属)同意或特殊情况下未经负责人批准,为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不准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太原市卫生局局长李文学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如违反规定,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受到查处,严重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卫生部门同时提醒市民,一旦发现医院或医务人员有违规行为,可向卫生部门举报。
 
(来源:卫生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