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网
公民认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违反法律或构成侵权,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或进行控告,是法律赋予他们的建议监督权;上述机关应接受来自民间的监督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
公民监督国家公务员在工作期间的职务行为,与公务人员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然人名誉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观念,前者是国家赋予公务人员的执法权力,后者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行使公权力引出的纷争采用私权利辩解,本身就是一个不该。但时下类似案件并不少见,但愿该起“首例”案件可作为判例,引用到我们的社会生活之中。――编辑
手记
警察在押解嫌疑人过程中,嫌疑人坠楼身亡。死者家属在当地政法机关“大接访”活动中,向检察机关反映此事,检察机关立案调查。警察因此将上访者―――死者家属告上法庭,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名誉损失1元钱。
市民上访,被投诉的公务员是否可以状告其侵权?
2006年11月6日,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对我国首例公安民警状告上访户名誉侵权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广西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警察李群、李辉的诉讼请求。
健身房发生盗窃案
2005年12月26日晚,广西柳州市城中公安分局民警李辉、廖荣飞正在值班。20时,他们接到出警指令,其辖区某健身馆发生一起盗窃案,两人迅速赶往案发现场。
此时健身馆也在进行调查,留下了6名被怀疑的顾客和教练。报警的黄某说,自己皮衣口袋里的钱包被盗,内装有现金1700元和一些证件。
经过初查,两名警察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遂向分局领导汇报并获批准,他们提取了6名顾客、教练指纹。之后,李辉、廖荣飞将6人带回公安机关审查。
“李群,有案子,快过来办案。”当晚20时40分,正在家休息的民警李群接到廖荣飞电话。
李群赶到公安机关参与审问。审问中,一名叫陈某的健身教练承认其有盗窃行为,已把盗窃钱包放进其摩托车后尾箱。
侦查人员在陈某的带领下来到健身馆停车场,在陈某的摩托车后尾箱里找到一个钱包,经辨认正是报案人的物品。
12月27日早5时,公安机关对陈某予以刑事拘留。
嫌疑人坠楼身亡
探长廖荣飞安排民警李辉、李群负责押送陈某去看守所,实习民警管某、黎某予以协助。
此时陈某向民警李辉提出要回家拿取衣物,李辉向探长汇报并得到同意后4人开一辆面包车来到陈某家。
下车后,管某、黎某、李群抓住陈某的手,李辉随后一起向陈某家走去。陈某家在五楼,当数人上楼到四五楼之间拐角时,陈某猛地挣脱三位民警的控制跃上拐角外侧的矮墙,只听见楼底下传来一声沉重的声响。
李辉赶紧拨打120,接着又向探长和大队教导员汇报。
救护车赶到后,李辉跟随救护车去医院,李群等人留在现场。
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事发后,柳州市检察机关就此案分别对李辉、李群进行询问:“公安机关对陈某宣布刑拘后,应立即将其押送看守所,为什么要带他回家取衣服?”
两位民警表示:“陈某要求回家拿取衣物,我们考虑到当时天气较冷,出于人性化执法目的送他回家一趟。”
城中公安分局纪委经调查认为:陈某涉嫌盗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安机关程序合法。陈某挣脱押送民警跳楼事件属于自杀的故意行为。
随后,城中公安分局成立善后处理小组与陈某家属商量相关事宜。协商中,陈某家属要求办案民警共同赔偿18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之后,陈某家属向柳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30多万元的请求。
死者家属上访
2005年12月27早晨,陈某的母亲接到柳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打来的电话:“陈某跳楼伤势严重,请立即送押金来医院进行抢救。”母亲急忙赶到医院,但陈某已送进手术室抢救。
11点30分,医院告知: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事发突然,亲属们到健身馆、城中公安分局了解事情经过,但仍无法相信陈某会跳楼自杀,更不明白一个戴手铐的人是怎么摆脱得了4个训练有素的警员控制,为什么陈某跳楼后现场4名警员无一人上楼通知其家属……
陈某的家人写了一份材料,向柳州市有关部门投诉,并寄往广西公安厅、公安部等部门,陈某的姐姐同时还在网上发布看法,对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的一些做法提出质疑。
柳州市政法委收到材料后作出批示,要求柳州市公安局进行核查,公安部也对这份材料作了批转。
2006年3月,柳州市开展政法机关一把手“大接访”活动。3月1日,柳州市检察院接待了陈某的亲属,他们认为公安机关在陈某跳楼事件中存在监管不力的过错。
检察长接待陈母后答复:案件发生后市检察院派人进行调查,现在城中区检察院已将调查结果上报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将依法立案调查……
第二天,当地一家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报道:“陈某的小儿子在去年年底因经济债务纠纷被4名穿警服的人带走。儿子还没有走出居住的楼房,陈母就听说儿子跳楼被送到医院抢救。在医院,陈母央求4名着警察服装的人帮忙通知自己的家人,但4人却置之不理,陈母只得返回家中。其儿子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最终因颅脑出血死亡。她希望检察院能查清事情的真相,以告慰九泉下的儿子。”
2006年3月24日,柳州市柳北区检察院传唤李群、李辉,并宣布对两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李群、李辉被停职。
警察状告上访人
李群、李辉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的同时,也看到了该案的新闻报道,他们认为陈家母女向司法机关反映的问题失实。
2006年4月19日,李群、李辉以名誉侵权为由,向柳州市柳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陈某的父亲、母亲、姐姐。
2006年8月1日,柳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李群、李辉名誉受损是陈某家属上访所致还是媒体报道造成,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李群、李辉诉称,被告在明知事实经过的情况下,向柳州市检察院诽谤原告,并被记者采访写成报道广为人知。
被告故意歪曲事实、恶意诽谤原告,使不明真相的人误以为是原告插手经济纠纷,给原告的工作、生活均带来巨大压力,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李群、李辉两人的代理律师认为,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以涉嫌盗窃刑事拘留陈某事实清楚。死者的姐姐在网上发表《戴手铐的嫌疑人在四个警察的看护下跳楼致死》一文,证实其家属早知死者是涉嫌盗窃,但他们却在上访时说“陈某是因经济纠纷被民警从家里带走”,恶意歪曲事实,其内容已通过记者报道发表于媒体,让不明真相的市民错误地认为民警违法办案,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死者家属认为,陈某在羁押期间非正常死亡,有关方面一直没有给他们答复和解释,因此对公安机关的拘留措施是否合法提出质疑,并趁“大接访”之机向检察院提出控告,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存在诬陷诽谤。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案发当天,检察院就已介入此案调查。在接访时,检察机关明确向莫彩春母女表示:“检察院调查已有结果,将依法立案。”李群、李辉被取保候审、停止警察职务不是死者家属上访造成。
被告只限于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并没有直接向记者提供该内容,更没有要求媒体向社会传播;如果原告认为公众受到文章误导,被告不是误导制造者,原告显然告错了对象,该责任完全与被告无关。
法院判决
2006年11月初,柳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原告认为被告向柳州市检察院反映情况与实情不符,主观上故意歪曲事实、恶意诽谤原告。但被告在2006年柳州市政法信访活动中,向柳州市检察院请求查清其亲人在警方留置期间非正常死亡的真实情况,系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正当要求,系公民依法行使控告权的体现,且柳州市检察院《2006年柳州市政法信访“五长”接访日活动登记表》上登记的内容也并未体现出被告对原告有侮辱、诽谤、宣扬隐私或不公正的评价之词。
同时,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媒体上的报道与被告向检察机关反映的情况内容一致,且该报道并无证据证明其名誉直接受到损害。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1元钱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工人日报 文/王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