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著作权法修改决定_要闻动态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 要闻动态 > 正文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著作权法修改决定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10-03-05 03:17:00

  国家主席胡锦涛日前签署第二十六号主席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决定,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著作权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即“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共六章六十一条。其分别为总则,著作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附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根据该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来源:国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