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 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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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10-02-08 13:45:00

国食药监许[201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到期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要求保留原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当在延续时同时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二、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受理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仅适用于化妆品的命名,在进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时,产品中文名称应当以批准或备案的内容为准。
请各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切实做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的宣传贯彻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联 系 人:陈志蓉,陈少洲
  联系电话:(010)88330402
  传真:(010)88373268
  电子邮件:
chenzr@sda.gov.cn

  附件:化妆品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保留产品中文名称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