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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批复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10-01-25 08:19:00

卫监督函〔2010〕18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请示》(粤卫〔2009〕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新品种应当按程序审查批准。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

   此复。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