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签字致产妇死亡续:医院补偿10万_要闻动态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 要闻动态 > 正文

男子拒签字致产妇死亡续:医院补偿10万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12-21 08:53:00

     两年前,孕妇李丽云因患“感冒”到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就诊,最终死在妇产科病房。她的父母认定医院有责,告上法庭索赔121万元。昨天下午,朝阳法院判决朝阳医院给付10万元经济补偿。

     昨天下午1时30分,李小娥夫妇来到朝阳法院5层第25法庭,听候他们等待近两年的判决结果。法庭认定的事实是,2007年11月21日下午2时50分,李丽云因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就诊,被初步诊断为“重症肺炎,心功能不全、肺栓塞、孕36周”。两个小时后,因李丽云病情危重,手术室准备随时手术,数次催促肖志军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未果。晚上7时30分,李丽云被宣告临床死亡。

     法庭采信了司法鉴定结论,认定李丽云属于死亡率极高的危重病人,朝阳医院将她收住妇产科,拟在合适时机采取终止妊娠的决定无不当。尽管医院存在动脉血气分析不够及时等不足,对于抢救有一定不利影响,但与李丽云的死没有明确因果关系。

     “因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故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宣读判决书说,因为朝阳医院愿意给李丽云家属经济帮助,法院认定可给付适当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朝阳医院支付李小娥夫妇10万元,驳回其他诉求,鉴定费2万元由朝阳医院承担。本应由李小娥夫妇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6万余元,法院认定他们经济困难,准许免交。

     医院为何无责?

     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李丽云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

     医院为何补偿?

     医院表示愿意给予李丽云家属经济帮助,法院又考虑了本案的实际情况

     三方声音

     法院 丈夫不配合是死因之一

     判决书特别说明,李丽云入院时自身病情危重,其依从性较差,朝阳医院履行了医疗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但患方肖志军却不予配合,这些因素都是造成李丽云死亡的原因。

     医院 给10万出于人道主义

     朝阳医院表示,院方考虑到李丽云家属痛失亲人、家境困难,出于同情和人道主义关怀,在医院无责的情况下愿意给予李小娥夫妇人道主义关怀帮助金10万元。医院强调,希望医院的善意、医务人员的善良能够得到理解和尊重。

     家属 没讨回公道一定会上诉

     宣判完毕,李小娥已泣不成声,她认为李丽云死得冤枉,自己没能为女儿讨回公道。她表示,一定要为死去的女儿讨个公道,“一定会上诉”。

 

本网综合京华时报、广州日报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