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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件时讯:对早期卵巢癌误诊误治致患者死亡,高淳县人民医院赔偿家属近13万元

发布人:njjkls | 发布时间:2009-10-10 08:45:00

      患者陈某,女,高淳县人,生于1974年5月6日,卒于2007年12月5日。
      2006年9月25日,患者因体检B超发现“右附件包块”入住高淳县人民医院,诊为“右附件囊肿”,9月26日拟行腹腔镜下囊肿摘除术,因广泛粘连行右侧附件切除,术中误伤右侧输尿管转为开腹手术行吻合,术后病理诊断为“卵巢粘液性囊腺瘤”,10月7号出院。
      2007年4月底,患者出现右侧腰痛,5月4日高淳县人民医院B超提示“右肾积水”,10日入住南京市鼓楼医院,行输尿管镜检查见右输尿管狭窄,23日行右侧输尿管狭窄段切除整形术,6月4号出院。
      7月初患者出现腹胀,7月23日患者以“卵巢肿瘤术后、腹水”入住江苏省肿瘤医院,31日行大网膜切除、左附件切除术,术后病理示“交界性粘液性囊腺瘤,局部癌变及浸润”,8月20日出院,出院诊断“卵巢癌、术后炎性肠梗阻”。此后患者先后在南京军区总院、高淳县人民医院、南京军区八十五医院、上海莱茵医院、高淳县中医院等多家医院治疗,终因癌瘤扩散不治,于07年12月5日死亡。
      2008年4月,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向高淳县提起诉讼,要求高淳县人民医院及江苏省肿瘤医院对陈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最终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认定高淳县人民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病情进展以至目前的不良后果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性。
      依据上述认定,高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高淳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13万元。
      一审宣判后,高淳县人民医院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1、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主观臆断性强,没有依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2、本案应由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鉴定。
      南京市中院经过二次审理后,认定高淳县人民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医学硕士、本所主任王金宝律师及本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刘宏俊是原告的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