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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件时讯:未按规定封存腰椎手术麻醉记录,仪征市某医院赔偿死者家属20余万元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9-30 02:18:00

      患者陈某,女,仪征市人,生于1963年10月19日,卒于2007年5月11日。
      2007年5月4日,患者因腰部跌伤、疼痛、不能站立一小时,到被告处住院治疗,患者入院时被诊断为:L2椎管狭窄、骨折。同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为患者施行腰椎管减压术、椎体骨折切开复位、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术。手术近结束时,患者突发心跳骤停。5月11日13时30分,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5月12日,原、被告双方封存了患者的病历及病案材料,封存的材料中不含死亡记录3页,死亡病历讨论记录5页,麻醉记录5页。
      5月16日,仪征市卫生局委托扬州大学医学院对尸体进行检验,该学院于2007年6月11日作出《病理尸体检验报告》,对尸体病理诊断为:急性全心功能衰竭、急性肺淤血、水肿、急性脑水肿、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细胞脂肪变性、心肌脂肪浸润、多发性子宫平滑肌瘤、多发性肋骨骨折、全身多脏器淤血水肿。
      007年8月6日,受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扬州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患方对此结论不服,申请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鉴定。
      江苏省医学会最终因麻醉记录未按规定封存,真实性无法认定,而终止了本次鉴定。
      2009年9月28日,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0万余元,另再补偿10万元,共计20余万元。
      医学硕士、本所主任王金宝律师及本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刘宏俊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