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肝炎相关性再障诊治不当致患者死亡,无锡市传染病医院赔偿近10万元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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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肝炎相关性再障诊治不当致患者死亡,无锡市传染病医院赔偿近10万元

发布人:njjkls | 发布时间:2009-06-10 02:32:00

【简要案情】
      患者严某,男,无锡市锡山区人,生于1972年11月27日,卒于2007年4月17日。
      2006年12月20日,患者因急性黄疸型病毒性肝炎至被告无锡市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在被告为患者诊治肝炎期间,未密切关注患者血象变化,当患者血小板严重降低时,未采取进一步措施查明病因,未邀请专科会诊或转院治疗,严重延误了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直至2007年1月29日,被告才发现患者血液三系均严重降低,方诊断为肝炎相关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转无锡市第一人民医院血液科治疗,但患者病情已极度严重,并发严重感染,于2007年4月17日死亡。
      2007年5月16日,死者法定继承人委托笔者作为代理人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无锡市传染病医院对严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诉辩意见】
      原告认为:1、本案再障是肝炎相关性再障;2、医方应当对肝炎相关性再障有高于一般医院的注意义务;3、医方对患者的再间表现未予重视,延误了病情;4、如果早发现、早干预,重型再障是可以避免的。
      被告认为:1、患者“急性黄疸性肝炎”经我院积极治疗病情好转;2、医方对患者再障的诊断是早期的、及时的、不存在延误诊断;3、患者最终死亡是重型再障疾病本身造成的。
【鉴定结论】
      2007年11月6日,受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委托,无锡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1、医方对患者急性黄疸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明确,治疗有效,符合医疗规范、常规。2、在肝炎治疗恢复期,出现再障,属于病毒性肝炎极其罕见的严重并发症,诊断明确,即为重型再障,预后极差。3、医方于1月22日开出了血常规医嘱,却无相应报告单,延误了肝炎相关性再障的早期诊断,存在过失,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原告不服上述鉴定结论,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虽多次申请但均未获准许(该院只同意委托医学会鉴定)。受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于2008年8月7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1、患者急性黄疸型肝炎诊断明确,医方的治疗措施规范有效。
      2、在肝炎治疗恢复期,并发重型再障,可能与原发病相关。医方发现后组织会诊并迅速转外院专科治疗,符合医疗常规。由于再障病情严重,预后差,经救治无效,最终在外院病故。
      3、医方在并发再障最初警惕不足,执行医嘱不严肃(1月22日的血常规检查无结果),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对重型再障的早期诊断,存在过失但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
      2008年12月,在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传染病医院一次性补偿原告98000元,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医事法学评析】
      一、本案再障是肝炎相关性再障
      再生障碍性贫血可能的原因有三:(1)病毒感染,特别是肝炎病毒;(2)化学因素;(3)长期接触放射性因素(人民卫生出版社《内科学》教材第六版572页)。
      本案中,患者有肝炎病毒感染病史,又没有上述(2)和(3)的因素,故而推定其再障系肝炎相关性,这也与无锡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断相符。
      二、被告应当对肝炎相关性再障有高于一般医院的注意义务
      再障是病毒性肝炎并发症之一,肝炎相关性再障在临床上并非罕见,专科医生应比一般同行更为熟悉这一病情,由此也要求被告对此有高于一般医院的注意义务。
      三、被告对本案患者的再障表现未予重视,延误了病情
      患者在被告医院住院期间,分别于06年12-20、12-28、 07年1-02、1-08、1-15、1-29检查血常规六次,其中07年1月15日的检查(报告单日期为07-1-17)显示血小板49×109,明显低于正常值。如果对此异常给予重视,对照前四次检查结果不难看出,患者红细胞和白细胞的计数也呈下降趋势(RBC:4.86-4.78-3.94-4.16-3.77,WBC:6.33-6.84-5.97-5.72-3.74),但是被告对此未予重视,甚至可以说是完全疏忽了这一异常,因为之后不但未做进一步检查,甚至连血常规都没有复查,直到两周之后即07年1月29日,才复查了一次血常规,而此时患者血象已严重下降,病情已经演化成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如果早发现、早干预,重型再障可以避免
      目前临床上将再障分为重型(SAA)和非重型(NSAA),如果治疗得当,非重型患者多数可以缓解甚至治愈,仅少数进展为SAA-Ⅱ型(上述《内科学》572、576页)。
      重型再障的诊断标准是“发病急、贫血进行性加重,常伴严重感染或(和)出血。血象具备下述三项中两项:网织红细胞绝对值<15×109/L,中性粒细胞<0.5×109/L”和血小板<20×109/L”(上述《内科学》574页)。
      本案中,1月15日血常规指标以及之前患者在被告住院近一个月期间的临床表现均不符合重型再障的特点,没有发热、感染、出血等,故而其起病之初并不是重型再障,而是非重型,之所以演变成重型,是未能及时治疗的结果。如果被告对上述异常高度重视,及早诊断,及早干预,患者的病情完全可以避免发展到重型,其预后完全可能是另外一种结局。
      综上所述,虽然肝炎相关性再障发生后往往病情较重,治疗有一定的难度,但并非完全不可救治,由于被告的疏忽,延误了患者再障的诊断与治疗,导致病情恶化致丧失最佳治疗时机,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