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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年检CT未检出病情 法院判医院赔30余万元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6-12-11 16:00:00

未年检CT未检出病情 法院判医院赔30余万元 

来源:新华网


    核心提示:由于使用的CT设备未经年检,导致未能及时检查出病人的病情,延误了治疗,病人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关损失。近日,福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医院存在医疗上的过错,应赔偿损失32.9208万元。

  案情:病人医治无效死亡
    去年6月13日,翁某因“流涕、头痛多天”被送到平潭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与胆石症,必须住院。住院期间,翁某的医师李某为他做了颅脑CT检查,检查意见为:颅脑平扫未见异常。19日,医院方面认为翁某病情明显好转而安排其出院。
    当月21日晚,翁某头痛加剧,次日被送进福建某医院诊治,随即神志不清、病情恶化。23日,该医院为翁某做了颅脑CT检查,检查印象及建议:蛛网膜下腔出血,前交通动脉动脉瘤等。27日,再做颅脑CT检查,检查印象及建议:右侧大脑半球梗塞,蛛网膜下腔出血。30日,翁某病情进一步恶化,于当日出院并在出院后死亡。

  一审:平潭某医院败诉
    去年8月16日,翁某妻子韩某及其子女将平潭某医院告上法庭索取赔偿。今年3月31日,有关部门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今年6月7日,韩某等人以尚未准备好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法院于次日裁定准予撤诉。6月14日,韩某等人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潭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韩某等人诉称,翁某在该医院就诊时,医院为其检查使用的CT设备是1996年购进的,并于当年11月4日取得《大型设备配置许可证》。但该CT设备自购进后没有依法进行年检,没有取得《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并且,去年6月17日,即翁某在平潭某医院就诊时曾出现下肢无力、行走困难等症状,这已是脑动脉动脉瘤破裂的症状,医师申请腰椎正侧位片和CT检查,提示无病变,他没有考虑到颅内水肿及出血会压迫神经,导致腰酸无力,可见主治医师没有对患者病情进行观察和分析。
    韩某等人还认为,从2005年6月14日13∶30至6月19日8∶00,翁某住院期间没有临床护理记录,医院还给翁某使用了颅痛定和靡蛋白酶等药物,掩盖了他的病情。
    平潭法院一审认为,翁某的死亡虽然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由于医院的一系列不适当的做法,导致翁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期并最终导致其死亡,故医院存在医疗上的过错,与翁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一审判定平潭某医院赔偿翁某家属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32.9208万元。

  终审:医院要赔偿
    平潭某医院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撤回原审判决并驳回韩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翁某到平潭某医院就诊治疗,双方之间形成医患关系。根据卫生部颁布实施的《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领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投入使用之前,要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合格后,发给《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未取得“三证”的医疗机构不得继续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而平潭某医院在给翁某进行治疗时,使用了未经评审,未领取《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依法不得使用的CT设备,明显违反了卫生部的上述规定。
    同时,医师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规定,翁某住院期间,从2005年6月14日13∶30至6月19日8∶00没有临床护理记录,导致患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期,并最终导致其死亡。医院所称,使用的CT设备不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所使用的CT与翁某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由于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市中院驳回了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12月12日 福州晚报  记者卢洪珍 通讯员林哲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