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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子女车祸丧生 宁波中院判定按城市标准赔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7-01-04 16:00:00

来源:新华网


    从福建来宁波打工的李广夫妇,其3岁儿子因车祸丧生,虽被认定为农村户口,但日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按城市标准赔偿。

    去年2月21日17时左右,李广一家三口打的去江东王家工业园,儿子下车横穿马路时,被许某驾驶的面包车撞倒,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许某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赔偿是毫无疑问的,但该按哪种标准赔偿?我国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据了解,宁波城镇居民200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万余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不到8000元。面对不同标准下相差近20万元的赔偿金额,去年5月底,双方对簿公堂。

    李广认为,自己户籍所在地福建,早在2001年就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而且自己一家在宁波城市生活了3年多,应该算是城镇居民,儿子的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许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李广在老家还有承包的农田,应属农业户口,他儿子也应当算农业户口,因此要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付。

    在江东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判定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15.4万元。李广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李广夫妇胜诉,得到32.7万元的赔偿,其中死亡赔偿金为31万元,比原来高了一倍多。

    “案子二次审理,会有一败一胜这样曲折过程,主要是因为最高法院只明确规定,在农村生活且为农村居民户口的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在城市生活且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按城镇居民标准赔。但在现实中执行却有很多问题。”李广的代理律师袁裕来说。

    宁波中院相关人士表示,最终的判决,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做法,而且,去年最高法院对死亡赔偿规定有个批复,将户籍所在地与实际生活所在地结合到一起考虑,如果是农村户口,但在城镇里工作、生活了一定时间,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

    法律界人士指出,居住多久才能享受城镇居民标准?最高法院没明确,目前浙江省没有统一标准,所以,这个案子只是赔偿打破城乡差距的初步尝试。这是司法判决上的一小步,更是社会和谐的一大步。(浙江日报见习记者 陈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