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含菊粉食品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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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含菊粉食品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7-06 01:30:00

卫监督食便函〔2009〕209号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对使用菊粉的食品标签标示的请示》(中乳协〔200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资源食品菊粉是以菊苣为原料,去除蛋白质和矿物质后,经喷雾干燥等步骤获得,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可用于各类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二、使用新资源食品菊粉为原料生产食品,必须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公告的要求使用新资源原料,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无需按照对新资源食品菊粉的要求标注使用范围。

此复。

二○○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