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销售复方杏香兔耳风胶囊等14个药品的公告
苏药广公告[2009]第023号
根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一、自2009年6月11日起,对标示为武汉双龙药业有限公司复方杏香兔耳风胶囊等10种违法广告药品(品种名单见附件)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在我省范围内暂停上述10品种的销售。
二、自2009年6月15日起,对标示为江苏福邦药业有限公司五妙水仙膏等4种违法广告药品(品种名单见附件)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在我省范围内暂停上述4品种的销售。
现予以公告。
附件:2009年江苏省暂停销售药品目录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