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DA对《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_要闻动态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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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DA对《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6-18 01:36:00

关于对《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食药监许函[2009]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行为,不断提高化妆品评审工作效率和水平,根据《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我司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6月26日前反馈我司。

  联 系 人:陈志蓉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38 号,邮编:100810
  联系电话: 010-88330402
  传  真: 010-88373268
  电子邮件:
chen_zhirong2009@hotmail.comchensz@sda.gov.cn

  附件:《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