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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起机动车无过错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不超过10%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05-08 16:00:0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消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从2008年5月1日起,机动车无过错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不超过百分之十。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