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工作量化评价办法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 法规文件 > 正文

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工作量化评价办法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5-07 07:57:00

为了提高卫生标准制(修)订水平,保证卫生标准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卫生部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评价内容

(一)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的自评价。

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于每年630日前完成工作情况自评价,填报《卫生标准工作量化评价表》。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以下称卫生监督中心)汇总整理,并对自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二)卫生标准质量的量化评价。

卫生监督中心对各专业委员会上报的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填写《卫生标准质量量化评价表》。卫生监督中心于每年630日前统计出各专业卫生标准质量的平均分。

三、综合评价

卫生监督中心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各专业委员会的综合评价。综合得分由标委会的自评分和卫生监督中心统计的平均分组成,两者各占综合得分的50%

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80分以上的,评为良好;60分以上的,评为一般;60分以下的,评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