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告:将原“人感染猪流感”更名为“甲型H1N1流感”,并列为法定传染病_要闻动态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 要闻动态 > 正文

卫生部公告:将原“人感染猪流感”更名为“甲型H1N1流感”,并列为法定传染病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5-03 09:55:00

卫生部关于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管理的公告(2009年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09年 第 8 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