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规文件 > 正文

卫生部关于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09-03-26 09:00:00

卫医管函〔2009〕84号

天津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死者经公安部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后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抽取法医参加的请示》(津卫报〔2009〕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患者死亡原因不明或需要确定伤残等级的,应当抽取法医参加鉴定专家组;患者死因明确或无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可以不抽取法医参加鉴定专家组。
   此复。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