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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进口药品分包装出厂检验问题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22 15:28:00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美能检验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作出明确: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包装后产品的检验与进口检验执行同一药品标准。”
  药品质量保证责任应由境外制药厂商承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制剂进行分包装前,分包装企业应同境外制药厂商商定出厂检验方式,严格保证药品质量,但无需对外出具药品检验报告书。
  分包装产品批号原则上应与相应进口产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检验的批号一致。分包装后确有必要分批的,经境外制药厂商同意,可以编制亚批号,并可出具批号关联性证明文件。
  进口大包装药品在分包装前储运时间较长的,分包装企业应对分包装后药品在有效期内进行稳定性考察,以评估进口和分包装过程对药品质量的影响。(2009年03月20日 发布)


【相关链接】  

关于进口药品分包装出厂检验问题的意见 
食药监办[2009]26号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美能检验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苏食药监安〔2009〕2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包装后产品的检验与进口检验执行同一药品标准。”
  鉴于进口药品分包装产品是按进口药品管理,《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是法定检验报告,药品质量保证责任应由境外制药厂商承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制剂进行分包装前,分包装企业应同境外制药厂商商定出厂检验方式,严格保证药品质量,但无需对外出具药品检验报告书。
  二、分包装产品批号原则上应与相应进口产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检验的批号一致。分包装后确有必要分批的,经境外制药厂商同意,可以编制亚批号,并可出具批号关联性证明文件。
  三、进口大包装药品在分包装前储运时间较长的,分包装企业应对分包装后药品在有效期内进行稳定性考察,以评估进口和分包装过程对药品质量的影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