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副部长详解食品安全法赋予的六项重要使命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02 01:07:00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卫生部副部长详解食品安全法赋予的六项职责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食品安全法通过的第一时间,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接受记者专访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系统有序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陈啸宏表示:“将勇挑重任,全面履职。”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原则,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重大事故查处、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发布、标准制定、新产品的许可及检验规范的制定等六项重要使命。
陈啸宏指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内容包括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法规、制度措施,分析整体形势,协调重大专项行动,评价各部门、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
“各地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以及综合协调的配套制度,以保证政府食品安全部署能落到实处。”他说。
同时,他强调,作为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机制和应急处置体系,应加强事前评估预警,制定预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发生后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危害。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也是食品安全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陈啸宏说,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下决心、下大力气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建设。
据悉,卫生部将力争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依托现有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体系等资源,在全国建立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总膳食调查体系,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同时正在筹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要承担起食品安全评估工作,应搭建起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平台,具备主动进行风险评估的能力。”他说。
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同时,卫生部还要负责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陈啸宏说,卫生部已将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限量、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和真菌毒素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以及相应检验方法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列为近期的优先领域。今年还要完成国家乳品质量安全标准修订工作。
此外,在整合分散的食品安全信息、制定新产品的许可规定等方面卫生部也都有了初步的安排。
陈啸宏特别指出,面对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还需加强执法,把监管落到实处。近期国务院已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系统而有序地整治突出问题并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记者 周婷玉)
我国立法取消食品“免检制度”不留监管空白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周婷玉 王茜)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食品安全法。为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
法律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针对食品免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明确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得实施免检。因此,食品安全法以立法形式废除了这一制度。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立法打造“无缝衔接”监管体制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周婷玉 王茜)有利有人管、无利无人问,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多头监管体制导致监管交叉和盲区并存。为改变这一现状,28日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做了多条规定,为打造“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武器。
食品安全法在现行监管体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加强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但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对现有分段监管体制进行调整,成立一个专门机构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经多方研究后,食品安全法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基础上,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理顺是食品安全立法的最重要使命之一。”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在分段监管、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等方面做了重要规定。
我国将统一食品国标避免“打架”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王茜 周婷玉)我国食品标准太多太乱,让一些守法企业无所适从,却给一些不法企业留出了空间。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将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避免标准相互“打架”。
同样的“黄花菜”,根据不同的标准却有不同的命运: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又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
针对类似混乱现象,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同时法律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当前,我国的食品标准不仅乱,而且有的还不合理。此前关于“馒头应是圆的”的“标准”就曾引起社会的热议。
就这类问题,食品安全法也做了针对性的规定,明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防范潜在风险 我国将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周婷玉 王茜)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这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预防在先”理念。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是目前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建立这一制度可以发现食品中的潜在危险,做到预防在先。“食品安全和其它安全有共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特殊性就在于它没有试错机制。所以食品安全的监测和评估很重要。”
我国立法防范保健食品“鱼龙混杂”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吴晶 周婷玉)防癌抗癌有奇效、富含高科技营养成分……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实施,保健食品不准再使用类似方式夸大功效,而须详尽标明成分、功能。
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近年来,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长寿有了更高的要求,消费意识也逐步由温饱型向营养保健型转变,保健食品一时兴起,相关产业急剧升温。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共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1640多家,年产值达到1000多亿元。这其中,我国独特的中药保健食品约占65%,其余是国际通行的营养补充剂。
然而,在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监管工作却相对滞后。上世纪80年代,我国保健食品由于缺乏管理,准入门槛过低,导致产品泛滥、价格混乱、质量堪忧。同时,一些急于获利的企业钻监管空子,在生产上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甚至为扩大疗效私自添加违禁成分,在广告中把保健品功用暗示为药品功效,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
近年来,鳖精、补钙、核酸、脑白金等保健食品引发的争议、质疑,让保健食品行业一次次陷入“信任危机”。针对这些情况,我国自1995年在食品卫生法中建立保健食品审批制度以来,相继制定多部规范性文件,使保健食品的审评、注册、生产、管理等各环节逐步得到规范。但是,由于电视商城和网络销售的兴起,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违纪行为仍屡禁不止。
针对这一情况,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同时,法律明确提出,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就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
此外,业内人士指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将有望扭转业内行销夸大功效、美化效果的“潜规则”,防止产业走进发展“死胡同”。他们还建议我国应借鉴一些国家先进经验,在民众中普及保健知识,使他们认识到保健绝非一日之功,更非入口病除。只有消费者心明眼亮,保健食品才无法“鱼龙混杂”。
我国将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周婷玉 吴晶)食品安全法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法律还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法律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为此,食品安全法中还明确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
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将承担连带责任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吴晶 周婷玉)一边是名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赚得高昂广告费,一边是广告受众受到侵害无法维权——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有望结束这种局面,按照法律规定,“问题食品”代言者将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专家指出,与“相应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代言人就有可能承担这些责任,而“相应责任”只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近年来,名人明星代言食品、药品蔚然成风,商家在向他们支付巨额广告费用的同时,又从追捧明星、信赖名人的消费者那里赚回了高额的利润。商家就是抓住消费者的“追星”心理,邀请名人明星做“虚假广告”,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前,名人、明星等个人广告推荐者的法律责任并无规定,这也让他们毫无顾虑,而消费者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哑巴吃黄连”。
有媒体调查显示,逾九成受调查者对“虚假广告”表示愤怒。“三鹿事件”发生后,有网站曾作过一项调查:“你觉得明星代言产品出问题,应不应该负责任?”半数以上受调查网民认为明星应该承担部分甚至很大的责任。
令人欣慰的是,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名人明星代言广告再不能信口开河了。但有人指出,虽然食品安全法已经直捣食品“虚假广告”的监管盲区,但名人虚假代言广告充斥在医疗、药品等关系人们切身利益的各个领域,相关立法仍亟待完善。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