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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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09-02-14 09:00:00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8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元     【51.17元/天,1556.7元/月】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1978元     【32.81元/天,998.16元/月】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元     【20.16元/天,613.08元/月】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328元     【14.60元/天,444.00元/月】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0九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