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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20日日起商标申请人可以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1-20 01:25:00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了发布了 《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商标申请人可以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通过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视为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代理组织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因此申请人网上申请商标不再依附于商标代理机构,可绕过代理机构自行申请。

     同时,该办法也规定了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在线支付商标申请费的技术条件。

     同时也规定商标申请人不得提交下列情形的网上申请:

    (1)商标局公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所规范的商标注册申请;

    (2)有优先权诉求的商标注册申请;

    (3)人物肖像的商标注册申请;

    (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

    (5)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没有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商标注册申请;

    (6)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作为商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未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标申请人参照本项规定办理。

    (7)其它暂不宜采用网上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

 

来源:中国医药知识产权网

附:

★关于施行《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及商标网上申请有关规定的公告

★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