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律师: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无多大实际意义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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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律师: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无多大实际意义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1-08 16:00:00

     针对日前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将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恢复为“谁主张,谁举证”,读者及广大网民几乎一致反对。

      法律界人士对此作何看法,中国医疗纠纷网编辑特地请医学硕士、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业务委员会主任、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期代理患方从事医疗侵权诉讼的王金宝律师谈了自己的看法。王律师出人意料地明确指出,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对于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应当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目前的审判状况以及医疗事故鉴定模式之下,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无多大实际意义,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实施后,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已将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医疗侵权诉讼的必经程序。同时,医疗纠纷案件极强的专业性,也使得此类案件必须经过专业技术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法医学司法鉴定。

      二、医疗侵权诉讼案件的审判法官基本都没有医学学习背景,难以对鉴定结论进行全面客观的实体审查,必然高度依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或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

      三、患方及其代理人也大都缺乏医学常识,难以对案件中涉及的实质性医疗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做出合理、科学、全面的判断,这也导致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或法医司法鉴定结论的高度依赖性。

      四、“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只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适用,并不适用于法庭之外的鉴定程序。无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法医学司法鉴定,均是鉴定专家组或司法鉴定人依据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及案件事实作出鉴定结论,整个鉴定过程和结论的做出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五、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的主要方式为:1、提交患者住院病历;2、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仅此而已。目前,“举证责任倒置”真正仍有实际作用的主要标志是,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法医学司法鉴定由医疗机构申请,鉴定费先行由医疗机构预交。而如果首次鉴定对患方不利,那么其必须申请重新鉴定,且预交比首次鉴定高出不少的重新鉴定的费用,也似乎代表着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这又回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范畴。

      因此,王律师通过本网忠告各位患方当事人: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于医疗侵权诉讼案件的处理,除了个别情形外,并无多大实际作用;
      ●作为一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他及其同事均是严格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实施代理行为,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最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是否会颠覆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患方都应当高度重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能错误地理解和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更不能高估“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作用。

      王律师同时指出,有关媒体对“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实施前后的调查结果显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实施后,患方败诉率反而大幅度上升,这主要与以下两个因素有关:一是患方没有医学知识及对“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错误理解和适用,二是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法院审判案件中的举足轻重,甚至是“准判决书”的作用。

      当然,作为“患方代言人”,王律师还是希望保留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为这对个别案件事实的确认,还是能起到关键作用的。